(2017)陕0304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毛双巧与王卫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04执恢77号毛双巧、王卫强:申请执行人毛双巧与被执行人王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6)陕0304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卫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双巧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7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受理费43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卫强自觉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304执恢7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4月5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