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罗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小寨街道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罗,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641号原告:王军罗,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东大镇西大村北四街**号。委托代理人:谢欢龙,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兴善寺西街**号。法定代表人:王闯,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颖,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训方,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军罗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小寨街道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军罗对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雁劳仲不字[2017]第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罗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欢龙,被告小寨街道办的委托代理人刘颖、孙训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军罗诉称,其于2003年2月入职被告处从事清扫马路工作,直到2016年8月因调整工资时被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有(2016)陕0113民初字837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目前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任何社会保险保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退休后未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64672元,医疗保险待遇损失18776.16元。被告小寨街道办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十多年,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和医疗保险损失,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已于2010年1月办理了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原告现已在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未给原告办理医疗保险,而造成原告身体需要治疗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和直接损失。原告要求赔偿医疗保险待遇,缺乏事实依据。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原告王军罗入职被告小寨街道办,从事保洁工作。在职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8月1日,被告提出要求原告离职,原告遂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后,王军罗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雁劳仲不字[2016]第12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军罗对该通知书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陕0113民初837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原告于2010年开始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现已开始领取养老金。上述事实,有工作牌、(2016)陕0113民初8373号民事判决书、市雁劳仲不字[2017]第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但原告现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不能补办,且原告于2010年开始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现已开始领取养老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退休后未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军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娜人民陪审员 黄 琳人民陪审员 田园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褚梦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