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自立与李景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立,李景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李自立。被执行人李景五。本院在执行李自立与李景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景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李景五在银行的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翔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