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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自立与李景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立,李景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李自立。被执行人李景五。本院在执行李自立与李景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景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李景五在银行的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翔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