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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天平与黄阿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平,黄阿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2609号原告:陈天平,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现住福建省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溪泉,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宁波,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阿啼,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原告陈天平与被告黄阿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天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天平以需补充调取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天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计292.5元,由陈天平负担。审判员  王伟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敏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