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宗良与陈旭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宗良,陈旭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862号原告:孙宗良,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莉莉,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旭辉,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北路31号财富广场1号楼。负责人:赵永刚,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焦东南路3368号邮政大厦1楼部分和11、12楼。负责人:范学良,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宗良诉被告陈旭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宗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宗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宗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宗良负担。审判长 王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