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邓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邓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沈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邓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确定上述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邓某、沈某所有的价值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到期��权、收益或其他财产。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北襄阳市谷城农行营业部,账号:17×××75。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书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