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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邓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邓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沈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邓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确定上述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邓某、沈某所有的价值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到期��权、收益或其他财产。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北襄阳市谷城农行营业部,账号:17×××75。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书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