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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770号原告:宋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品刚,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世康,西安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4年正月相识,同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20日生一子宋某某。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女宋某某由原告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宋某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原、被告各人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经手债务各自清偿;四、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