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金贵与张胜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贵,张胜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298号原告:王金贵,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被告:张胜雷,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关押于沧南监狱。王金贵与张胜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金贵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金贵负担。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