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杭州泰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泰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2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泰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四号路和五号路,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林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立海,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纪钢,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张传棉,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皖民四终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杭州泰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皖民四终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明峰审 判 员  尹 伟审 判 员  王训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施承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