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2民初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娟、葛宝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娟,葛宝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147号之一原告:袁某。法定代理人:袁波(系原告袁某之父),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芊,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娟,女,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葛宝永,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虞河花园30号楼2号。负责人:崔晓莹,经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娟、葛宝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田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