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国庆与陈西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国庆,陈西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孟国庆,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陈西院,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华阴市。本院在执行孟国庆与陈西院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利息,案件理费1350元,承担执行费1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西院名下有车牌号为陕xx**的丰田牌德宝穿越者xxxx越野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西院名下的车牌号为陕xxx**的丰田牌德宝穿越者xxxxx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雷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