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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徐孟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徐孟军,徐小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5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大黄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336839A。代表人:周红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孟军,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协警,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徐小妃,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余姚市兰江街道西郊村5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72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孟军、徐小妃名下位于余姚市四明公寓39幢501室的房屋,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孟军、徐小妃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四明公寓39幢501室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