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16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学运、于桂兰等与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运,于桂兰,黄浩浩,黄泽文,毛言文,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申申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6598号原告:黄学运,男,1952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于桂兰,女,1954年8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黄浩浩,男,1999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黄泽文,男,2001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黄浩浩、黄泽文共同法定代理人:于燕,系原告黄浩浩、黄泽文母亲,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赵庙镇赵庄村委会黄范村***号*号。原告黄学运、于桂兰、黄浩浩、黄泽文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言文,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徐意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柳锋。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宁波市。负责人:章震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挺,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郭金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XXX号2002-2008室。负责人:汪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杰。原告黄学运、于桂兰、黄浩浩、黄泽文诉被告毛言文、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申申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运、于桂兰、黄浩浩、黄泽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92元,由原告黄学运、于桂兰、黄浩浩、黄泽文负担。审 判 长 施丽妍审 判 员 武恩强人民陪审员 王柏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华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