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楼翰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楼翰圣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209号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路561号。法定代表人:成振华。被告:楼翰圣,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楼翰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