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行赔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张晓波与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波,镇江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行赔终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波,男,汉族,1974年5月生,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金润大道1018号。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连细,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范雪燕,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晓波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行初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向上诉人、被上诉人分别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邮件查单显示,上诉人张晓波于2017年3月31日由其本人签收。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晓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雄审判员 曹 英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艺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