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袁建宁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超,袁建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刑初74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宏超,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人袁建宁,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2014年3月27日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宏超向本院提起控诉指控被告人袁建宁犯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宏超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中止审理一次)。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宏超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宏超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雪 莉人民陪审员 任宝安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艳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