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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明水县吉品火锅城与明水县环境保护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水县吉品火锅城,明水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5民初346号原告明水县吉品火锅城。负责人王丽荣。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刘春霞。原告明水县吉品火锅城与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水县吉品火锅城负责人王丽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明水县吉品火锅城诉称,2013年至2014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吃饭,所欠饭费31600.00元。2014年1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2015年2月被告偿还原告饭费4700.00元,尚欠26900.00元。2015年2月被告偿还原告饭费10000.00元,尚欠原告16900.00元欠款。该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起诉至明水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69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欠据一张,证明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欠原告饭费16900.00元。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未到庭,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4年被告在原告明水县吉品火锅吃饭,欠饭费31600.00元。2014年1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金额为31600.00元。2015年2月被告偿还原告饭费4700.00元,尚欠26900.00元。2016年1月被告偿还原告饭费10000.00元,尚欠原告16900.00元欠款。该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全部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明水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69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到原告明水县吉品火锅吃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处花去饭费共计31600.00元,扣除已偿还的14700.00元,尚欠16900.00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原告饭费16900.00元的义务,本案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但经过调查,相关人员认可存在此笔欠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给付原告招待费169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223.00元由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闻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