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辽宁利晟典当有限公司与闵海霞、夏天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利晟典当有限公司,闵海霞,夏天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92号申请人:辽宁利晟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61号。法定代表人:孙黎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闵海霞。被申请人:夏天宝。申请人辽宁利晟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闵海霞、夏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利晟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闵海霞、夏天宝银行存款人民币5071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并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闵海霞、夏天宝银行存款人民币5071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