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谢建与被告(反诉原告)孟小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孟小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703号原告(反诉被告)谢建,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弋雪梅,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沁水路。被告(反诉原告)孟小宝,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原告(反诉被告)谢建与被告(反诉原告)孟小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谢建、被告(反诉原告)孟小宝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谢建、被告(反诉原告)孟小宝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谢建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孟小宝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谢建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退付原告。反诉费25元被告孟小宝已预交,由被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菊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