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强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219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强,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地睢宁县。2016年1月2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6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浙0106刑初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2月初至2016年1月28日期间,被告人朱强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大诸桥新村28号一楼,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在赌场内设置两台(共16只机位)捕鱼游戏机供他人参与赌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9000余元(其中未收欠款人民币53150元)。经鉴定,上述二台游戏机型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原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朱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判令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赌博机二台及钥匙予以追缴,扣押的人民币25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上诉人朱强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朱强开设赌场的事实,有证人王某、冯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赌博游戏机鉴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记录,抓获、发立破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朱强亦有供述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符。上述证据,原审已予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朱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因此上诉人朱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提出依法改判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安定审 判 员 胡 荣代理审判员 陈洒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黄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