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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方勇与洪术义、吴国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勇,洪术义,吴国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民初80号原告:刘方勇。被告:洪术义。被告:吴国才。原告刘方勇与被告洪术义、吴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方勇及被告洪术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国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刘方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洪术义、吴国才立即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案件诉讼费由洪术义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9日洪术义在宿松县二郎镇搞房地产开发,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刘方勇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月利率2.5%,吴国才对该笔借款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刘方勇多次向洪术义催讨,洪术义拒不还款,故刘方勇涉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洪术义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利息太高,希望月利率按1.5%计算。吴国才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9日洪术义因需资金周转向刘方勇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口头约定月利率2.5%,吴国才对该笔借款签字担保。上述事实,有刘方勇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洪术义向刘方勇借款,刘方勇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洪术义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超出法定标准,确定月利率2%为宜,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吴国才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刘方勇要求吴国才对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吴国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洪术义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术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刘方勇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被告吴国才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国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术义追偿。三、驳回原告刘方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洪术义负担,被告吴国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菊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