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江西南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江西南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建英,赵培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新建路。法定代表人:曾金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方,该公司信贷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被告:江西南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英,董事长。被告:江西省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新兵,董事长。被告:徐建英,女,汉族,浙江省遂昌县人,住浙江省遂昌县。被告:赵培兴,男,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原告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江西南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建英、赵培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于2014年6月4日裁定中止诉讼。2016年12月30日本案恢复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江西南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建英、赵培兴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7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3日至全部还清,按月利率12‰计算);2、被告江西南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建英、赵培兴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3日,被告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以购材料为由向原告借款27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按月利率12‰计算。被告江西南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建英、赵培兴对被告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当前被告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尚欠原告275万元借款及利息。原告进行了催收,但未果。被告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江西南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建英、赵培兴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原告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企业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四份、《借款借据》一份、中国银行进账单一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各二份、经营管理授权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本院审查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3日,被告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XX借第0XX号)。《企业借款合同》主要约定:1.借款金额27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2.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12‰计算;3.贷款人将款项划入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中行20XXX的账户。同日,原告与被告江西南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建英、赵培兴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主要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确定的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将275万元借款款发放至合同约定的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账户。之后,被告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未支付分文利息及本金。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提供贷款义务,被告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有按时还款付息的义务,被告逾期履行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并承担赔偿相关损失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归还275万元借款和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西南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建英、赵培兴作为保证人,应对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欠原告抚州市南丰县宏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7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3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江西南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建英、赵培兴对被告南丰县正天贵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4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尤午审 判 员 胡 睿人民陪审员 余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一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