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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福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京0101刑初23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福振,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振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0日6时许,被告人王福振酒后驾驶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A×××),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233号“胡大”饭店门前,与当事人张某停放在此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发生交通事故,王福振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认定,王福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鉴定,被告人王福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7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福振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福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福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福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 理 审 判 员   王道平 二○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