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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民初557号原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法定代理人: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当事人就此案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