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民初557号原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法定代理人: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当事人就此案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