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3101江苏铭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兴化市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铭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兴化市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铭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兴化市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310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铭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健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兴化市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铭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化市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兴化市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应将人员及其物品从申请执行人江苏铭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内撤离,不得对申请执行人实施妨碍行为。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从申请执行人厂房内撤离。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从申请执行人厂房内撤离,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陈德平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戴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