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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俊桥与仲武、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桥,仲武,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075号原告张俊桥,男,1993年11月2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仲武,男,1989年1月9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南湖街道苏州路351号火车站北。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69-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张俊桥负担。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立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