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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永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59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永平,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张永平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76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7)晋0105民初76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书,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一审裁定认为纠纷性质实为拆迁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作出不予受理民事裁定。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