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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20日,回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川县河东乡,现居住地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5年6月1日,汉族,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总金额为51650元。因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马某某3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自愿放弃其它一切费用;故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5)恩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东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