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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洁玲与XX、谢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玲,XX,谢巍,牛月荣,王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482号原告:刘洁玲,女,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XX,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谢巍,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牛月荣,女,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云峰,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洁玲诉被告XX、谢巍、牛月荣、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耿  万  生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桑  祥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