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洁玲与XX、谢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玲,XX,谢巍,牛月荣,王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482号原告:刘洁玲,女,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XX,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谢巍,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牛月荣,女,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云峰,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洁玲诉被告XX、谢巍、牛月荣、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耿 万 生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桑 祥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