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三平、李金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三平,李金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291号申请执行人:刘三平,女,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金相,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三平与被执行人李金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3月1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刘三平的申请,被执行人李金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三平2371元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恩支付了2371元。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王衍奎审判员 董孝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