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谭智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智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6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智浩,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小学文化,务工,住东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智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智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谭智浩驾驶小轿车(车牌号粤B.XXX**)行驶至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百花市场路段时,与行人被害人雷某发生碰撞,造成雷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谭智浩驾车逃离现场。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谭智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不负事故责任。2016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虎门镇明益汽车养护中心路段将谭智浩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雷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以上事实,被告人谭智浩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智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谭智浩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智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小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