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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韦家会、彭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韦家会,彭张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387号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荔塔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宏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喜,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家会,男,1978年6月15日生,壮族,农民,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被告:彭张玉,女,1986年8月13日生,瑶族,农民,广西恭城县人,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韦家会、彭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款纠纷,在案件宣判前已协商解决好,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谭玉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周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