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荆州市虎氏内衣厂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荆州市虎氏内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0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冯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卫兵,该局执法监察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荆州市虎氏内衣厂,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岑河村*组。法定代表人刘本泽,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荆国土资执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审明,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荆州市虎氏内衣厂依法送达了荆国土资执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8日,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荆国土资执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 香人民陪审员 马 君人民陪审员 张明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光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