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炎芳与林惠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炎芳,林惠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202号原告:林炎芳,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林惠宗,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林炎芳与被告林惠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林炎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林炎芳基于林惠宗在本案诉讼期间已自行向其清偿了债务的事实,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炎芳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林炎芳负担。审判员 石瑞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丹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