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范常萍与被告魏树亮、于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常萍,魏树亮,于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955号原告:范常萍,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邓栅子村*组**号,身份证号码。被告:魏树亮,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南窝铺村*组**号,身份证号码。被告:于利明,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康街***号,身份证号码。原告范常萍与被告魏树亮、于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范常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常萍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范常萍负担。审判员 张树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志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