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于海军,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军,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695号原告:于海军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晓红于海军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海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于海军负担。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