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于海军,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军,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695号原告:于海军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晓红于海军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海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于海军负担。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