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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艳霞对桦甸市丰诚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李洪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霞,李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财保45号申请人:王艳霞,住桦甸市。被申请人:李洪国,住桦甸市。申请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房屋的房籍。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洪国名下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禁止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腾云飞审判员 任财良审判员 张   秀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先   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