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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荣芳与杨静静、王红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芳,杨静静,王红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54号原告刘荣芳,女,1972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姬战士、张志军,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静静,女,198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秀平,安阳市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霞,女,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刘荣芳与被告杨静静、王红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刘荣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荣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荣芳负担。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申风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