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荣芳与杨静静、王红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芳,杨静静,王红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54号原告刘荣芳,女,1972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姬战士、张志军,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静静,女,198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秀平,安阳市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霞,女,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刘荣芳与被告杨静静、王红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刘荣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荣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荣芳负担。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申风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