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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金山与张计书、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山,张计书,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499号原告:刘金山,男,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平县南韩庄乡潘寨村人,住。被告:张计书,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馆陶县房寨镇乔口村人,住。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高开区总商会会馆3号楼6层。主要负责人:武尚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金山与被告张计书、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金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山负担。审判员  郭海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平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