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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328陈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328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8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张家港市双赢印染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江阴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雪松、被告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华芳金陵菲比酒吧饮酒后离开时,在该酒吧对面路边无故脚踹陆新华停放在该处的苏E×××××汽车,致使该车右后尾灯及漆面损坏。经鉴定,毁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陆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人徐某、谢某、苏某的证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视频光盘、维修费用结算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系坦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常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