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艳玲与付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玲,付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509号原告:王艳玲,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田东哲(系原告表弟),1989年3月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被告付少辉(以下简称被),男,1978年3月3日,汉族,农民。原告王艳玲与被告付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艳玲以无法提供被告付少辉的详细地址,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艳玲撤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王艳玲承担。审判员  梁鑫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