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乃旺与周荣树、周绍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旺,周荣树,周绍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665号原告:王乃旺,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周荣树,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周绍基,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王乃旺与被告周荣树、周绍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乃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乃旺以周荣树、周绍基已还清借款,诉讼已无必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乃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乃旺负担。审判员 王 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朝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