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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永秋、冯元官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永秋,冯元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刑终336号抗诉机关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永秋,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小学文化,经商,住霞浦县。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彭崇泉,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冯元官,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霞浦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1日投案,同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月14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郭星,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元官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永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霞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公诉机关对刑事部分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永秋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霞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5)霞刑初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公诉机关对刑事部分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永秋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永秋及其诉讼代理人彭崇泉、原审被告人冯元官及其辩护人郭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5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冯元官与林永秋因土地使用纠纷,发生扭打,后被在场人员郑某2、许某劝止。林永秋手掌等多处部位受伤,经鉴定,手掌伤情为轻伤。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冯元官向霞浦县公安局海岛乡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被害人林永秋陈述、证人陈某、郑某1、郑某2、许某、蒋某、李某、郑某3证言、提某、现场示意图、被害人林永秋伤情照片及相关疾病证明材料、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冯元官供述及辩解,原判认为,被告人冯元官与林永秋因场地使用权引发纠纷,在纠纷过程中林永秋受了轻伤,但公诉机关关于林永秋的伤情系被告人冯元官持械殴打所致的指控,仅有被害人林永秋及其妻子陈某的言词证据予以证实,与在案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本案相关证据的矛盾和疑点不能得到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被告人冯元官故意伤害行为造成林永秋轻伤的唯一结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元官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永秋要求被告人冯元官赔偿其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冯元官无罪。二、被告人冯元官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判认定引发本案的原因不客观,认定事实不全面、不客观,错误采信被告人供述而未采信被害人陈述,导致本案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依法判处。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冯元官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林永秋轻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的无罪理由分析片面,未充分考虑及论证被害人林永秋伤情系在与冯元官扭打过程中形成的,证据采信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支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上诉人林永秋上诉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其遭受被告人冯元官侵害致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冯元官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原审被告人冯元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驳回抗诉及上诉,维持原判。辩护人辩护认为,原审被告人冯元官未持械且亦无殴打被害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抗诉及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间,原审被告人冯元官与上诉人林永秋因位于霞浦县海岛乡宫东村林永秋虾皮厂附近的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后上诉人林永秋在纠纷所涉场地上用水泥砌起一道几十厘米高的矮墙。2013年5月25日11时许,霞浦县海岛乡村建所所长郑某2、包片干部许某出面处理该纠纷,该二人在林永秋的虾皮厂附近找到林永秋夫妻,并在该厂门口与林永秋夫妻谈话。期间,原审被告人冯元官在纠纷所涉场地上开动铲车,林永秋夫妻俩以为原审被告人冯元官要铲其在场地上砌的矮墙,遂分别持铁耙、锄头冲过去,林永秋持铁耙敲击铲车驾驶室玻璃,原审被告人冯元官见状跳下铲车,林永秋夫妻随后追赶,引发打架,郑某2、许某赶到劝架并制止了双方。期间,林永秋右侧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骨折伴累及关节面受损伤、头皮、胸部、左右上肢等处软组织受挫伤。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林永秋右手掌伤情为轻伤、九级伤残。2013年8月21日,原审被告人冯元官向霞浦县公安局海岛乡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林永秋陈述证实,2013年5月25日上午11时许,其在自己的虾皮厂门口与海岛乡政府干部郑某2、许某讲与冯元官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一事时,听到铲车的声音后看到被告人到冯元官开着铲车铲其虾皮厂场地的围墙,就跑过去叫冯元官不要铲了,但冯元官仍在铲,其一气之下就用6寸长的铁质耙子敲铲车驾驶室边门玻璃,冯元官就跳下铲车,其随后追了约一米,想要打冯元官,被郑某2、许某劝住了。后其大叫手被打断了。2、证人许某(海岛乡宫东村包片干部)证言证实,其和郑某2与林永秋夫妻在林永秋虾皮厂门口说话期间,见林永秋持钯子,林永秋妻子持锄头跑出去后,回头看见冯元官开铲车往围墙方向开,铲车车斗里没有石子,林永秋击打铲车玻璃后,冯元官就从铲车边跳下车,铲车没熄火,还在继续前行,林永秋在冯元官后面追,双方拳打脚踢,其与郑某2就上去劝架,其劝林永秋,郑某2劝林永秋妻子和冯元官。在劝架过程中,林永秋妻子用锄头捅冯元官,被其夺下。劝开后,其看见冯元官妻子手持锄头站在几米远的路边,走之前有听到林永秋说手受伤了。从林永秋敲打铲车开始至双方被劝开为止,持续的时间有半个小时。3、证人郑某2(海岛乡村建所所长)证言证实,其和许某与林永秋夫妻在林永秋虾皮厂门口说话期间,林永秋突然拿着钯子冲出厂,林永秋的妻子也拿着锄头冲出去,其与许某回头看见冯元官开着铲车过来,距离林永秋砌的矮墙仅三米远,好象要铲林永秋违章搭建的围墙,林永秋持钯子敲打冯元官铲车的玻璃,铲车还发动着,冯元官就从铲车另一边跳下,往其与许某的方向跑来,林永秋夫妻追上来,双方用脚踢来踢去,打的过程中,冯元官个小,被推倒在地上,其与许某上前劝架时,林永秋的妻子用锄头柄戳冯元官被其制止,冯元官和林永秋隔着许某踢来踢去,打了几分钟,其与许某劝散了双方后各自离开。劝架完后,听到林永秋说自己的右手骨折了。4、证人陈某(林永秋之妻)证言证实,2013年5月25日上午11时许,其夫妻俩在干活时,郑某2等两名乡政府干部与被告人冯元官一起过来,郑某2将其夫妻叫到虾皮厂门口,说你们不能砌围墙了,要通过村建所和土地有关部门的审批才行,否则属于违章建筑。林永秋说只是把围墙砌高点,防止小石子掉到围墙内。过了一会,其听到铲车声,见冯元官开着铲车朝围墙开过去,其夫妻就跑过去,林永秋跑在前面,刚跑到铲车边,此时两个乡政府干部过来劝开,郑某2将林永秋抱住,其被另一干部拖住,林永秋一直挣扎,说手断了。铲车的一块玻璃是被告人冯元官走后其用锄头打掉的。5、证人郑某1(冯元官之妻)证言证实,2013年5月25日上午,其顺手拿了一把锄头(尖的三角形)想去帮忙拉石子。当其到石料场时,见冯元官坐在地上,林永秋被一个人拦在一边,林永秋手上还拿着一把小钯子,林永秋妻子也被郑某2劝在一边,地上还有一把锄头。林永秋和被告人冯元官在对骂。其见状就将被告人冯元官丢在地上的钱包和一本笔记本捡起放在身上,后来看到没事了才回蒋彩萍家。其到现场时,钩机玻璃已被打破。6、证人郑某3证言证实,2013年5月25日午饭时间,林永秋到海岛乡卫生院就诊,放射科初步诊断为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有红肿,没有明显外伤。7、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结合福州市第二医院出院记录、福州市医疗机构通用门诊病历、霞浦县海岛卫生院X光检查报告单、霞浦县医院入院记录、X光线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林永秋伤情照片证实,林永秋右侧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骨折伴累及关节面损伤、头皮、胸部、左右上肢等处软组织挫伤,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九级伤残。8、提某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7日提取林永秋在纠纷中所持的小锄头一把,长约20公分,提取陈某在纠纷中所持的锄头一把,长约130公分。9、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林永秋虾皮厂附近场地,现场有一堆石子,与一矮墙相连,矮墙靠近林永秋虾皮厂的一边亦散落一小堆石子,矮墙其中一段上部断开并露出钢筋,林永秋虾皮厂房门口与纠纷所涉场地间距二十余米,临路,中间并无阻挡物,视野开阔。10、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林永秋所指被告人冯元官的作案工具锄头至今未提取到案。1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冯元官于2013年8月21日向霞浦县公安局海岛乡派出所投案。12、《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关于沙石场地使用协议》证实,霞浦县海岛乡宫东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5月1日与林永秋签订了《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将海岛乡宫东村落船鼻东面公路旁的一块空闲地(占地1200平米)承包给林永秋使用,使用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起至2029年5月1日止;2013年3月20日,霞浦县海岛乡宫东村民委员会又与冯元官签订了《关于沙石场地使用协议》,将林永秋加工厂东面空地(占地140平米)交给冯元官使用,使用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至2028年3月20日。13、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冯元官出生于1964年9月29日。14、被告人冯元官供述证实,其与林永秋因场地纠纷多次发生争吵。2013年5月25日10时许,海岛乡政府干部郑某2、许某与其到宫东村爱情路的堆料场时,林永秋夫妻正在厂房门对面的路边菜地上干活,林永秋持一把铁钯,林永秋的妻子持一把锄头,乡政府干部叫其先等着,并叫林永秋夫妻到厂房门口说话,说了大约有十几分钟。此时其妻打电话说蒋彩萍家需要石子,于是其启动铲车,刚开到低速档,林永秋夫妻就朝其跑来,林永秋持铁钯伸进左边驾驶室内要打其,其从右边门跳出,车未熄火,将那围墙给压倒了。林永秋跟着往铲车右边跑朝其追来,林永秋的妻子也持锄头一起追,并用锄头柄捅其腹部,被其躲开,林永秋的妻子因身体失去重心压到其身上致其倒地。此时,两位乡政府干部就过来挡住林永秋夫妻,被劝止住。现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针对检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分别评析如下:1、关于抗诉机关提出的原判认定引发本案的原因不客观的意见。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冯元官与上诉人林永秋因土地使用已有嫌隙,案发当日因林永秋认为冯元官要铲其围墙,而持耙子敲打冯元官铲车车窗,并追打冯元官,双方发生纠纷。原审被告人冯元官供述其开动铲车的目的是去铲石子,其妻子郑某1证言中蒋彩萍家灌平台需要石子的证言,案发现场照片证实在被害人林永秋所砌的矮墙边有一大堆石子,被害人妻子陈某证言亦证实被害人林永秋砌矮墙目的是为了防止石子掉到矮墙内,上述证据能够与冯元官的供述相互印证。综上,原判认定本案起因并无不当。2、关于原审被告人冯元官在纠纷中是否持锄头打被害人林永秋,即被害人林永秋伤情是否系冯元官持械殴打所致。首先,证人郑某2、许某证言证实纠纷过程中冯元官并无持械,该二人证言能够与原审被告人冯元官在纠纷过程中未持械的供述相互印证。其次,该涉案锄头始终未能提取到案,无法从锄头的形状、材质等结合被害人林永秋的伤情来综合分析被害人林永秋右手掌骨骨折的伤情系该锄头打击所致之可能。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冯元官在纠纷过程中有持锄头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冯元官与被害人林永秋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被害人林永秋受轻伤,但检察机关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害人林永秋的伤情系原审被告人冯元官持械殴打所致,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元官故意伤害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抗诉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冯元官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林永秋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原审被告人冯元官赔偿其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该上诉及代理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辅用审 判 员  郑新星代理审判员  毛胤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欧园园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