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黄敏与桂树斌、周琴、李万光、谭秀英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敏,桂树斌,周琴,李万光,谭秀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敏,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树斌,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琴,女,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光,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谭秀英,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上诉人黄敏因与被上诉人桂树斌、周琴、李万光、谭秀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5民初2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黄敏送达了交费通知书,但上诉人黄敏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预交上诉费,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王晓莉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