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4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汇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汇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4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彦。被执行人云南汇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燕。被执行人周海燕,女,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执4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伍永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