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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韩培与漯河市东正商贸有限公司、安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培,漯河市东正商贸有限公司,安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868号原告韩培,男,汉族,1983年7月6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漯河市东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祁山路亚泰名仕公馆5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安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冲,男,汉族,1982年1月5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培诉被告漯河市东正商贸有限公司、安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韩培无法提供二被告的具体地址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培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康有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