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01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赵胜香与何仕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胜香,何仕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453号原告:赵胜香,女,1955年7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何仕刚,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赵胜香诉被告何仕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赵胜香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胜香以被告何仕刚已将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费用已给付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胜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胜香负担。审判员  侯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