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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许汉芳与甘力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汉芳,甘力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831号原告:许汉芳,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怀东、赵思源,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甘力斌,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许汉芳与被告甘力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甘力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甘力斌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武汉市汉阳区,合同履行地与武汉市硚口区无关。因此,本案应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居间合同,该合同系双务合同,其中原告方的合同义务为支付居间费用,该费用的收款人甘力斌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同济支行。故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在武汉市硚口区,本案应当由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甘力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甘力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玉毅人民陪审员  余明周人民陪审员  朱俊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