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德军与被执行人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德军,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3474号申请执行人:梅德军,男,汉族,1986年1月2日生,住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华中路9号8楼。法定代表人:涂兴荣,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梅德军与被执行人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特194号民事裁定,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定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为:“申请人梅德军、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2016)鼓司调字第26号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内容如下: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前,将所欠梅德军的工资合计人民币49606.75元一次性付清。”。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账户内无证券持有登记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可执行债权情况表一份,并申请本院将上述债权进行冻结。本院与上述电信公司联系,要求其将被执行人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电信公司的债权额汇至本院,对方表示配合执行,但款项需分期向本院支付。本案目前实际执行到位12000元。申请人申请暂不将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裁定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在其他单位的债权冻结,相关款项将分期汇至本院账户。因分期履行时间较长,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同德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执行员 朱启荣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