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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相可权诉被告张秀利、鲁红军、平安财保淮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781号本院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对原告相可权诉被告张秀利、鲁红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4页第9行“78157.6元”更正为“82427.6元”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昊 来源: